:(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
十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稽查部门给你单位(个体工商户)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存在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继续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
十五条
通知内容: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在纳税辅导期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从实行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