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扶持,建立促进金融资金投向“三农”的长效机制
(十九)创新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继续实施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效应,适当延长支农再贷款期限,适应种养业生产周期;充分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对信用状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银监部门要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临时周转困难的农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政策的应给予适当展期,对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对于支农成效显著、产品和服务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等方面实施市场准人“绿色通道”。
(二十)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增加财政贴息,改进贴息方式,发挥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减免税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入“三农”。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要逐步将涉农资金账户开设在涉农金融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调配涉农财力资源,集中财力、用足政策、开发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以项目为载体,建立“财政资金+银行信贷”捆绑式投入机制,对农户、涉农企业已投保的农业项目优先发放贷款。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核销不良贷款。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二十一)切实改变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状况。结合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实际,尽快制定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的具体措施,明确全省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扎实推进”的原则,采取“省级财政支持一点、地方政府补助一点、金融机构自筹一点”的办法,由省级财政给予经营费用补助,当地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解决网点营业场所建设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建立健全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问题。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支持农业农村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和对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税收减免及现行营业税超基数返还等扶持政策。支持扩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范围,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农牧保险业务全部营业税,认真执行金融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严禁对金融机构乱摊派、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