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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三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不断完善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风险巨灾准备金,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抓紧制定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方案,争取中央财政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推行全省烤烟种植统一保险。逐步扩大大宗农产品保险试点范围,运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出口并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开展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试点,推广“小额信贷十保险”及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的“信贷+保险”新产品及互助保险,加快推广农村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形成贷款保障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发展“政策引导、财政补助、市场运作、区域性统保”的农房保险模式,扩大农村车辆、涉农生产工具等财产险业务的承保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代理,支持各保险机构设立各类农村保险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试点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经办管理服务,稳步推进新农合大病补充、失地农民补充养老、计划生育等保险业务。加快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理赔便捷”的农民财产、健康、意外、养老和保障等各类保险产品,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体系。
  (十二)加快农业直接融资步伐。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国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为农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并依法给予有关税费优惠扶持。积极支持现有涉农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主业,鼓励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农业领域,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拓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产品有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资信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有实力、经营稳健、信用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市场销售渠道,为农业龙头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积极开发以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中长期涉农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防范和控制涉农信贷资产风险。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增强收入稳定性。积极推进白糖、橡胶期货交割仓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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