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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三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认真落实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208号)精神,积极创新林业贷款模式,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适当放宽林业贷款期限,优化审贷流程,重点发展林业龙头企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专业合作社贷款,推动林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完善林业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木采伐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大力发展林权评估、登记、担保服务机构,为增加林业贷款投放提供保障。
  (七)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提供各类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县域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人口计生等事业发展。大力拓展生源地助学、农民工技能培训、中小学校舍改造、重点科技和文化工程建设等贷款渠道,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三、创新服务,增强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功能
  (八)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大胆创新,不断适应新形势对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要求。积极开展银政合作、银企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联合贷款、委托贷款、银团贷款和信托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政策导向明确的农村重点项目建设。创新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流动服务,采取项目融资、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票据贴现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推行综合授信、特色农业贷款、农村党员创业贷款、巾帼科技示范户信用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展农村信贷领域。
  (九)发展支农担保服务。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支持各州(市)、县(市、区)建立以服务“三农”为主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整合现有担保公司,引导和推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资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要为“三农”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加大支农担保机构再担保补助试点力度,多种渠道增加实收资本,扩大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创新订单担保、公司担保等综合服务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农村贷款担保基金会试点,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担保资金提供托管服务,以委托贷款等方式筹集各类资金,增加支农投入。
  (十)拓宽抵押质押贷款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渔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创新财产抵质押贷款、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等品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农村小城镇住房按揭贷款试点,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抵押贷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商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办理登记、评估、抵押、产权流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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