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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报来的《北京市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收悉。经审核符合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三条、第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报来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收悉。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意你单位(个体工商户)自  年 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认定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以认定)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三条、第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报来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收悉。经审核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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