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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如对本通知事项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三条、第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且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自   年  月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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