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
八条第二款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
三条、第
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且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自 年 月起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