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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八条第二款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第三条、第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且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自   年  月起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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