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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

  4.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

  5.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6.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

  7.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

  8.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

  2010年5月7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纳税人

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同意受理□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查验意见

经实地查验符合规定,详见查验报告□

经实地查验不符合规定,详见查验报告□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部门意见

建议自   年 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建议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认定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建议不予认定□

                           (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机关意见

同意自   年 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同意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认定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同意不予认定□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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