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人报送《不认定申请表》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对其申请不认定的理由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准的,纳税人接收《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见附件6,各局自印)。
三、依《办法》第四条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纳税人,应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实地查验。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接收《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见附件7,各局自印)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见附件8,各局自印),依《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执行。
五、《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3]783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22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9]0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法[2000]303号)第
三条、附件1、附件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4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 4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 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度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