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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发[2010]10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应统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各局自印,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各局自印,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

  纳税人可以从市局外网(http://www.bjsat.gov.cn)下载《申请认定表》和《不认定申请表》使用。

  二、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手续的,应按照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报送《申请认定表》时,经主管税务部门当场审核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予以受理的,领取《文书受理回执单》。

  纳税人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部门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见附件3,各局自印)后1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申请表》。

  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申请表》的,主管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执行,即: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见附件4,各局自印)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见附件5,各局自印)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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