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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

  (三)旅游厕所
  1.建设布局。主要是以各州(市)的中心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县(市、区)及全省已开发旅游景区为重点进行旅游厕所的建设,切实解决我省旅游“人厕难”的问题,着力改善和提升云南旅游接待条件和卫生环境。在全省重点旅游城市和城镇规划建设800座星级旅游厕所,其中,新建400座,改造提升400座。在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厕所600座,其中,新建400座,改造提升200座。在近年新开发建设的新兴景区配套建设600座,其中,新建400座,改造提升200座。
  2.建设内容。在各州(市)的中心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和各重点旅游县(市、区)、国家3A级以上景区和游客休息站,厕所建设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达到国家三星级以上的建设标准。在厕所建筑外观、风格上要结合当地环境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体现区域特色的旅游厕所。同时,提倡运用新技术、高科技,建设节水节能和生态环保型旅游厕所。
  (四)旅游公共标识系统
  1.建设布局。结合全省城镇建设和交通建设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全省性旅游标识系统建设,充分发挥旅游公共标识系统作为国际性视觉信息语言的作用,为旅游者提供方便的视觉信息导向服务。在全省主要的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旅游支线公路,以及游客休息站,按照“系统性、兼容性、国际化”的原则,在有关部门已前期规划和布局建设的基础上,改造提升和新建一批旅游交通公共标识。在旅游特色县、旅游小镇、旅游特色村、旅游景区,按照科学实用、美化环境的原则,系统地新建一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尺寸和颜色统一,位置醒目,体现美感的便利旅游者的旅游公共标识。
  2.建设内容。全省旅游公共标识系统要按照国家颁发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以及《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型符号》 (GB/T10001.1-2000通用符号及GB/ T10001.2-2000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标准,在各主要交通干道和自驾车旅游热线上,完善旅游交通标识,设置多语种的服务指引标志;在高速公路及各主要干道接驳处,主要旅游环线,设立旅游交通标识,提供中英文双语的文字说明,满足自驾车游客的认路需求;在各口岸、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各主要交通要道上的加油站等处,设立便于游客查询的旅游告示牌;在旅游城镇、旅游特色村,完善交通标识、路标标识、景观引导指引等标识;在旅游景区,要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规范和要求,补充完善景点说明、景区导览图、安全警示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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