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带动作用的认识。建立、健全由各州(市)领导任组长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对本地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科学谋划、合理部署,积极建立、健全项目目标责任制、项目考核奖惩制、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等有关制度,定期督察、积极推动,及时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管理,稳步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力度,建立健全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对列为省级旅游重大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对列入全省旅游重点项目的,原则上由当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推进;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动态申报制度、管理和退出机制,管理办法由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列入各级政府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实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旅游项目全程服务、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和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旅游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切实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检查。省、州(市)、县(市、区)要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要确定专人,认真做好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基础性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规划先行,确保质量
各地及项目业主要积极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尤其要重点抓好项目的策划、规划,增加项目的特色性、吸引力和可行性。在编制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规划时,要在本地旅游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项目实际,除旅游项目规划的必备内容外,必须有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联合审批制度,由发展改革、旅游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综合规划进行联合评审、联合审批,确保项目质量。项目联合评审、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四)优先扶持,加大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引导性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我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适当专项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各州(市)及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大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引导投入。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机制,积极构建政府引导,大企业、大集团为主体的投融资平台,大胆探索以特许权、运营权、景区门票质押担保等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各级金融部门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扶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要优先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包装和策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融资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