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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二)土地政策
  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编制全省旅游用地专项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保障旅游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的建设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和旅游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用地计划,由所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省人民政府当年推进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可从省级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解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根据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旅游产业用地规划,旅游重大(重点)项目总体规划及功能分区,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分类办理,可采取只征不转、只转不征、又征又转、征租结合等方式,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类供地”的原则,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旅游重大 (重点)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旅游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依法优先续期。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可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代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投融资政策
  建立省级旅游产业引导基金,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要用好产业引导基金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建设。进一步开放旅游投资市场,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取消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进入旅游行业的各类前置许可,严禁增加附加条件,确保各类经济主体市场准人的机会均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进动产抵押、权益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门票质押等担保形式,进一步扩大项目建设投融资规模和渠道。对确定为省级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优先纳入全省重点招商项目并加以推介,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资金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扶持。
  (四)税费政策
  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投入运营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后可减免。旅游项目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公共污水处理厂系统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五)价格政策
  对耗电量大的旅游开发和经营的项目,优先试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星级酒店,实行水、电、气工业同价政策;对门票类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投资和经营管理成本,对重大项目实行质价相符的高限价格政策。建成后的旅游景区门票确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成本监审、同比定价严格听证和公示制度,合理制定门票价格,防止小项目小投入高定价,大项目大投入低定价的现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重大旅游项目景区类的门票价格时,应当先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旅游重点项目景区类的门票价格应先征求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在执行前半年向旅游企业通报和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所有旅游收费均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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