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全省旅游空间布局的优化、线路统筹和旅游线路节点城镇的建设,按照“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强化功能”的原则,巩固和提升一批现有观光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建设以国家公园为重点的生态观光旅游项目,不断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使之向精品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二)建设一批康体运动、休闲度假项目和休闲度假酒店
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气候资源、众多高原湖泊及良好的生态环境,大力开发温泉旅游、湖滨度假、森林度假、山地度假、休闲运动、旅游地产等多种类型的休闲度假项目。针对我省休闲度假酒店较少的情况,鼓励和引进世界知名品牌酒店投资和管理集团参与建设和经营管理,积极推进一批高档次休闲度假酒店项目的建设。打造“云南休闲健康时尚之旅”的旅游新品牌。
(三)建设一批文化旅游项目
依托云南丰富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资源,依托旅游节点城市、旅游小镇、旅游特色村、旅游景区,重点建设以云南民族文化为核心内容的旅游项目,以及旅游与演艺、影视、体育、动漫、网络游戏等产业互动发展的建设,打造一批民族文化旅游精晶,不断拓展文化旅游的发展空间。
(四)建设一批旅游购物设施项目
针对我省旅游购物设施规模偏小、档次总体不高和游客消费较低的现状,加快一批集旅游商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旅游项目建设,不断完善云南的旅游产业要素体系。
(五)建设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益型设施项目
围绕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推进与项目配套的旅游交通、水电、电信、环保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围绕精品旅游线路打造旅游节点城市的建设,重点加快以旅游标识、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点)、游客休息站(点)、旅游厕’所等旅游公益性设施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旅游供给要素体系。
(六)建设一批投资额大的综合性旅游项目
积极引进国内外有投资实力、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开发建设集各种旅游产业要素和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的大型旅游建设项目,带动我省旅游产业素质的提高。
四、建设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审批管理政策
旅游重大(重点)项目享受省重大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和优惠政策。全省旅游重大项目的规划(含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需经省旅游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立项审批、备案、核准)。全省旅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旅游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由省、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前,重点项目需先期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重大项目需先期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前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或立项审批文件,办理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工商注册、合资审批等有关手续。有关程序按照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执行;涉及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的,按照云政办发[2008]228号文件执行。对列入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旅游、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价格等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查、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选址、林地征(占)用地批复等环节的有关管理权限,实行最大限度的下放。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的原则,在旅游综合改革试点的州(市)优先推行审批代办试点。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和荒滩开发建设高端生态休闲运动度假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