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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九)加大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各个方面,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实力。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筛选、申报和扶持工作,力争到2012年支持建成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不低于 100个。加快省中小企业网的升级改造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GMS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我省的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继续加强治乱减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整治工作,重点清理近几年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进行清理和规范。任何收费单位向企业的强制性收费,须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规定进行审批。严禁政府部门将依法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从源头上杜绝对企业强行服务,变相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权力、影响力或者自身垄断地位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有偿服务,强制企业入会、参评,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宣传,进行乱收费活动。继续开展向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的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设立的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办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改进政府服务。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合并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社会评议制,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媒体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企业质量实行社会公开评议,不合格的要实行问责。加强省、州(市)、县(市、区)级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建设,开通投诉专线、信箱及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政策。
  (二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人民政府2010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等各类参保困难企业,稳定10万人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中小企业,2010年继续执行2009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或生产任务不饱和等原因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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