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行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其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省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鼓励其所在州 (市)、县(市、区)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扶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对企业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加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扶持力度,省级和各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和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诊断、培训服务,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服务;积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服务。鼓励大企业帮扶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列入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的生产项目,经批准,由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三)积极发展配套产业。鼓励大企业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主动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以“专精特新”为方向,依托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发展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
(十四)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扶持信息服务类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网络增值服务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数字设计创意业、信息外包服务业、电子商务等,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发挥我省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的区位优势,支持中小物流企业拓展网络服务体系,形成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及供应链服务企业为主体的物流产业群。鼓励中小企业进人金融服务、商务服务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经济鉴证类服务、咨询服务等。加快中小商贸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专业市场建设以及配套的仓储、流通体系建设,搭建流通平台,为产业发展壮大提供市场支持。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