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八)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完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对于放大倍数已达上限,但发展前景较好的担保机构,政府给予担保资金补助。对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较多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的担保机构对代偿损失给予补偿,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为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担保。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并根据担保贷款项目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建立和完善银保合作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人行等省级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规范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抵押物办理抵押、出质的登记和确权的行为,提供担保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同等的服务项目。发展国内信用保险,通过发挥服务抵押和服务担保的小额信贷信用保险,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支持。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服务的监管,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抵(质)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项下调。
  (九)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一方评级,多方认可”的信息征集评价体系,以及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及时收集评价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自2010年起,我省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完成100户以上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级工作。有关部门应将中小企业信用情况纳入扶持中小企业的有关依据,引导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加大对企业违约的惩罚力度。
  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积极推行国际质量、管理、环境等体系认证,树立“云南制造”的整体品牌形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资源,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诊断和技术指导,建立与中小企业定期交流机制,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翻番工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项目,省科技经费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年-2年的贴息扶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