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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方式。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构建包括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的多元化申报纳税平台、储蓄扣税等系统,方便中小企业,提高工作效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辅导,将资源税减免审批由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地税局调整到州(市)级地税局,将地税系统办理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和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局。行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按照困难减免税审批方式予以审批,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天压缩到26天。严禁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加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缓缴的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二、确保金融支持到位
  (五)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确保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金融机构要合理制定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调动信贷人员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当补助,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根据不同行业、区域、产品设定不同的贷款定价标准并及时调整,力争实现“收益覆盖风险”。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驻滇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富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致力于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加快在州(市)增设机构网点。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凡法律不禁止,产权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应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可用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加快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的创新,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鼓励仓单质押、货权质押融资,拓展供应链融资,加大与中小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合作。支持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外贸融资,依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等服务,带动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对中小企业业务不良资产实行核销。积极扩大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及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 125号),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环节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效率。大力发展股权类投资企业,引入包括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在内的各种资本,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来源。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实行财政贴息及建立担保偿债机制的具体办法,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新型融资产品和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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