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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0]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
  (一)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递增机制。2009年-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每年递增不低于10%。各州(市)、县(市、区)应视财力情况,相应安排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二)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所占合同授予比例。各级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0%。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款或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门槛。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认定和遴选工作,使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省内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国家或者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后,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首先采购或订购。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积极向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扩大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围,结合政府服务外包制度的贯彻,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为省内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享受地方工业产品促销的有关政策。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再就业、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物流企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切实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纳税申报前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通知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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