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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低产林改造的意见

  (四)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金融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中低产林改造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省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年度任务计划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并整合筹集有关林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种苗补助、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中低产林改造。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安排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对中低产林改造的投入力度。各地收取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也可用于支持中低产林改造。要打破部门限制,对目标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进行整合,把有关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科学技术推广、退耕还林资金、育林基金等有关资金有效整合起来,大幅度增加中低产林改造投入。要拓宽中低产林改造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开发与林业生产相适应的信贷产品,通过小额信贷、联保贷款、林权抵押、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等方式,为中低产林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要鼓励银保互动,积极开展森林保险试点。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别是对于离居住地远、投入大、农户无法经营管理的林地,还可采取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动员村民联合进行规模化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招商项目,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中低产林改造。
  (五)明确主体,规范程序。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中低产林改造的实施主体和投资主体,要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基础,充分尊重林农和业主的意愿,落实实施主体,科学合理、依法有序地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凡纳入中低产林改造规划的林地,属经过林权制度改革分包到户和流转到户的林地,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是否改造和改造的方式,林权所有者提出的改造申请,由乡(镇)林业站审核上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集体经营的林地,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民主决策同意,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和国有的林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低产林改造采伐的木材及其剩余物,凭乡(镇)林业站证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六)企业带动,规模发展。中低产林改造要充分依托龙头企业,广泛调动农民参与。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指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从规划开始就注重扶持培育龙头企业,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采取租赁、转让、联营、合作、承包、领办等多种形式和办法,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科技等优惠政策,围绕发展重点做强做大一批优势特色龙头企业。要坚持引进与培育企业并举,增强龙头企业大规模开展中低产林改造的带动力,形成规模化改造、规范化管护、产业化经营的良好发展格局,提升林业经营水平,促进林产业发展。
  (七)严格管理,加强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阳光政府的有关制度要求,健全林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制定中低产林改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中低产林改造工作。在中低产林改造过程中,要坚持限额采伐制度。对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以改造为名采伐正常林分林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要处理好按政策推进、按作业设计、按规划进行与群众性参与、大范围推进的关系,把有意的滥砍滥伐、偷砍盗伐与正常的中低产林改造区分开,做到区别情况,宽严有度。要建立健全中低产林改造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改造任务结束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自查,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检核查,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兑付补助资金和安排下年度改造计划的依据。要认真搞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中低产林改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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