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标准: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商品材预期出材率低于 50%;生产非木质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生产非木质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二)实施范围。凡符合改造条件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都可以纳入改造范围。自然保护区林木、原始天然林、特殊灌木林、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生物多样性典型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公益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不纳入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林权所有者依据林地状况、自然条件和培育目标,通过采伐更新、树种更替、森林抚育、复壮改造、综合改造、补植补造、封山育林、改善林分结构等方式进行改造。公益林及重点水源涵养区的森林禁止实施皆伐性改造。
四、实施中低产林改造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低产林改造是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见效期长、工作任务重,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站在“生态立省”和建设“森林云南”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中低产林改造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编制中低产林改造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中低产林改造的质量和效益。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中低产林改造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各级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中低产林改造主要责任人的总体要求,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中低产林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中低产林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下设“云南省中低产林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中低产林改造的日常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积极主动参与中低产林改造,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协调好本地中低产林改造推进工作。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中低产林改造要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设计、后施工,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先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下而上形成全省中低产林改造规划。然后根据全省中低产林改造规划自上而下确定和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地要按照全省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操作规程,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中低产林改造有序推进。要组织力量对全省气候、土壤、森林生态、林木品种等进行全面系统研究,为制定规划、合理布局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编制规划要坚持科学方法,严格改造标准,明确改造范围,突出改造重点。要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围绕木本油料、珍贵树种、名特优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种苗和花卉、森林食品和药材等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和彰显森林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对改造剩余物要物尽其用,提高改造综合产值。
(三)强化科技,提质增效。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并注重比较效益的原则,合理选择中低产林改造树种和改造方式,做到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加强中低产林改造科研攻关,提升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大力推广丰产栽培、集约经营、生物防治等实用技术,提高营造林水平,增强改造实效。切实加强种苗管理,坚持良种良法,严把种苗质量关、整地质量关、栽植质量关、抚育质量关,逐步实现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林地和林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