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驻京(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驻京(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0〕94号)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驻京(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外,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北京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一律撤销,今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京设立办事机构。
二、保留兰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和兰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珠海)、乌鲁木齐、厦门、拉萨办事处,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驻其他省市区办事机构原则上应予撤销,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今后,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京之外的其他省市区新设立办事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
三、全市驻京(驻外)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工作务必于2010年6月20日前结束,并于6月底前将结果书面报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地址:市政府205室,联系人:白东鸿,电话:877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