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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验室应制订实验室废弃物排放及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
  实验室发现工作人员出现与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体征时,或发现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或农业部门报告。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在运输、储存中泄漏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或农业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或农业部门报告。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卫生或农业部门在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后,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有关部门应立即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工作。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根据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及时护送感染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卫生或农业部门确认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卜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卫生或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若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泄漏的,卫生或农业部门应立即封闭隔离现场,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开展现场消毒等措施。若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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