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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建立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的设立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评估,制订全市预防控制实验室感染的有关技术方案;实施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实验室感染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工作;组建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开展实验室感染事件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二)市农委:负责实施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检验监测、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动物救治机构;落实染疫动物的隔离、救治和扑杀措施,会同卫生部门搞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采取防止动物传染病向人群传播扩散的措施。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全市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经费保障政策,安排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经费。
  (五)市教委:负责有关教育单位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机构。
  (六)市科委:负责有关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机构;支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等有关科学技术研究。
  (七)市交委:负责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督促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承运单位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发现通过公共交通工具非法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卫生或农业部门。
  (八)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依法做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感染死亡病例尸体处理和殡葬服务工作。
  (十)市环保局:负责新建、改造和扩建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单位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应急处置机构。
  (十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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