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加强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市农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收集实验室有关情况,集中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人员培训考核,协调开展实验室重大感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