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试点区县的通知
(渝办发[2010]165号 2010年6月17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试点区县及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县
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垫江县等11个区县。
二、开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