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监管职责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严格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的有关规定,对未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的有关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审批与核准。
2.市财政局: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落实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3.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园区、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4.市科委:将职业卫生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职业卫生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动职业卫生科技进步。
5.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6.市人力社保局: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起草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治疗行为。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