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目标。
1.到2015年,各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各县(自治县)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4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40%以上。
2.到2015年,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到2015年,全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4.到2015年,全市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5.到2015年,全市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各区县(自治县)分别建立1-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6.到2015年,全市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开展职业健康管理。
2.加强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申报制度,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防治条件差的企业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逐步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评价和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