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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重庆保监局拟订的《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风险的重要手段。发展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有利于增强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减轻政府救助负担,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市一些行业和区县(自治县)开展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农村医疗责任保险等,业务规模和承保面呈逐年递增趋势,在补偿事故损失、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对责任保险认识不足,责任保险覆盖面较低,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在一些重大责任事故中,保险赔偿所占比例较小,绝大部分损失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给事故受害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造成了较大压力。
  我市是国发〔2009〕3号文件确定的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是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全国唯一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城市,当前正在积极创建“平安重庆”,建设全国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具有尤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运用责任保险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确保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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