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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消防设施检测。
  单位应当委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维保机构,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6.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1.单位应当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 (控制室)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信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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