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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全面检测及维修保养记录,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测及维修保养(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防火巡查频次、部位和人员。
  (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在工作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日一次;
  (2)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夜两次,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夜一次;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防火巡查,一般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可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施,或结合实际,由有关工作岗位人员实施;
  (5)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单位防火检查;
  (2)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周组织本级部门员工进行一次部门防火检查;
  (3)员工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岗位防火检查;
  (4)单位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防火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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