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考核验收,确保整体达标。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和考核,并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重要内容,纳入“平安重庆”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确保2012年年底全市所有单位总体达标。
附件:
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为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设置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二)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担任;并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