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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7月)。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建设标准》,结合各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体标准,编写《重庆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和“四个能力”建设的内容标准,督促和引导单位主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分层次、全方位”原则,对有关部门的指导人员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四个能力”建设培训。
  (三)建设提高阶段(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
  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和相应行业“四个能力”建设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按照“典型引路、样板推动”的方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中打造1-2个示范样板,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
  (四)达标验收阶段(母年11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建设达标单位颁发合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是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的有效抓手,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首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4·24”北部新区赛博数码广场裙楼火灾事故惨痛教训,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懈、措施上不疏漏,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督促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督办责任制,采取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现场办公等形式,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及时总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程,涉及各行各业和方方面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培育典型,树立样板,全面推动“四个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从政策引导、资源配置等环节,从人员保障、经费投入等渠道,鼓励和支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将消防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一并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评定及诚信管理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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