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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各类生活困难,在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经2010年4月2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20元。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我市非农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20元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兰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公布后,涉及低收入家庭各项政策的对象审定统一执行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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