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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06号 2010年6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创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城乡就业为目的,按照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分工负责、全面整合资源、依靠市场运作、提高培训效益的原则,开展城乡劳动力一体化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分级统筹规划、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指导、依托具有资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以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为目标,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职业技能培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十二五”期间,全区城乡劳动力培训人数达到35万人以上,每年培训城乡劳动力7万人以上,力争使我区有培训和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力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至两项适应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真正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的。
  二、政府统筹规划,部门分工负责
  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劳动力培训总体要求和部署,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规划部署落实本地区培训任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划部署,落实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城乡劳动力的分类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向政府提出培训规划建议和支持培训的政策建议,对具体行业、领域提出培训方向和培训层次建议;组织和依托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在岗人员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牵头组织培训效果考核和兑现培训补贴。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依托职业培训机构,抓好贫困农民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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