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
9.环境保护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环境友好型宁夏建设合作协议》
10.《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目标责任书》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12.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监测、统计(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8]119号)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103号)
(三)编制原则。
1.协同推进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资源节约、节能降耗、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人手,提出综合减排措施,协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2.强化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原则:污染减排重点在于规划实施各项工程,以能反映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量的工程因素为核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污染减排的关键问题。以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减排量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实效,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3.责任分解落实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确定污染减排项目,编制减排计划,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地区,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4.坚持属地原则:各市要结合实际,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吻合,切实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5.与环境统计相结合原则:环境统计是污染减排的基础和重要支撑。在年度目标制定、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减排项目污染物削减量核算等方面必须以环境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09年。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2下标))。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增减情况按照国家公布的核算数据为准。
(五)工作目标。
1.5年总目标。
根据“十一五”国家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宁夏“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数为:201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20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4.7%;SO2(2下标)排放总量控制在31.10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3%。
2.2010年度削减计划目标:
(1)全区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2010年全区COD排放量计划控制在12.20万吨以内,在 2009年12.5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2.56%(比 2005年削减14.7%),静态削减量为0.32万吨,还要同步削减年度内因经济增长而预计新增的 COD产生量1.14万吨,合计削减量为1.4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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