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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10]99号 2010年6月24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纠纷和矛盾不断凸现,行政争议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能否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探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愈来愈明显,建立我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十分必要。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通报全区年度行政案件受理和行政案件审判情况;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协调行政审判中的重大复杂行政争议案件;协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相互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视情况可邀请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参加)。
  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分为年会和专题会议。年会每年上半年召开,主要通报全区年度行政案件受理和行政案件审判情况、全区行政执法情况等。年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轮流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关职责问题。专题会议由提出会议议题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四、联席会议的意见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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