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和完善长效慈善募捐机制。在充分发挥企业捐赠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慈善募捐渠道,推动慈善筹资方式的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市场化。每年“5·12”在全区组织开展“慈善日”活动和其它丰富多彩的慈善募捐救助活动。积极开展日常性捐助工作,加强街道(社区)、乡村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建设和管理,有计划地在部分银行、商场、宾馆、饭店和铁路、公路、民航候车(机)站点等公共场所设置慈善募捐箱,方便群众随时捐赠。
6、建立捐赠回馈机制。捐赠企业、本人及其家属遇到重大困难时,应优先照顾,及时救助,充分体现慈善事业以人为本、平等互助的精神。
7、积极扩大慈善交流与合作。主动与信誉好、实力强的国(境)外和国内慈善机构对接,建立友好协作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他们在我区实施慈善项目。要通过研究论证,确定一批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影响力、吸引力的慈善项目,创造性地开展项目捐助工作,努力吸引更多慈善款物,以此带动慈善事业不断发展。
三、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注重解决慈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慈善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我区慈善事业发展。
(二)加强内部管理。各级慈善公益组织要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专业和执业能力,提高慈善公益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度和信誉度,扩大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完善慈善救助款物接受、发放、登记和备案制度,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慈善资金使用追踪问效、监督问责、鉴定评估和运行反馈机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筹集、管理、使用和效果等信息,自觉主动地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有效运营,切实做到善款善用、专款专用、款尽其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组织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