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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二)严格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要切实做好征前告知、征中确认、组织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公开、公正、透明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落实“先收费,后报批”要求,确保用地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坚决纠正和杜绝挪用征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新报批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拖欠支付。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未实施具体补偿安置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三)积极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征地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规划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渝办发〔2010〕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优惠政策。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多渠道为征地安置户提供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切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秩序,确保依法依规拆迁
  (一)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制度。切实做到符合年度拆迁计划,拆迁主体合法、要件齐全、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可行、资金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程序和流程,积极推进和完善拆迁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加强拆迁项目动态跟踪管理。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要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加强统筹研究和执行监督,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要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高度关注、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拆迁住房保障问题。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各区县(自治县)要拓宽解决安置房源的渠道,加快新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源。
  (四)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拆迁评估、代办、拆房单位资质,通过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拆迁评估单位投票选举纪律,确保房屋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施工、扬尘控制和噪声等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守护。严禁借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活动或转让、变相转让受托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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