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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关于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淮南市政府关于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
(淮府〔2010〕47号)


  为保护公路和桥梁,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货运源头超载超限车辆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本市辖区内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严格执行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属以下六种情形的,均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三、加大对改装拼装车辆的整治力度。各县、区政府、工商、质检、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源头治理工作,加大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维修点和车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对非法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销售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的驻站和巡查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对货主和站场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位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货源的,要予以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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