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整合经费。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整合矿种、矿区资源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摸底,并编制整合矿区实施方案,实施资源整合,保障整合工作需要。

  省财政从两权价款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矿业权的退出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各级政府要从两权价款收益分成中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经费。

  (三)简化办事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行动,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集中办理,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整合前后采矿许可证发证部门不变,整合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后继续由原发证机关颁发。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

  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整合矿区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整合实施方案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的,可根据以往勘查成果和采掘工程实际编制资源整合矿区储量核实报告;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编制并报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开展生产系统改造, 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四)挂牌督办

  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重点整合矿区和其他整合矿区挂牌督办方案,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凡挂牌督办方案要明确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制约与奖励措施

  对于列入整合矿区内而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要采取联合执法手段,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不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领导部门批准,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为整合矿区内的矿业权人办理其他许可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爆炸物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整合主体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或备案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整合。对于不按照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开展整合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

  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省辖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其新设矿业权, 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六)共同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整合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建立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