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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找矿机制创新。鼓励探矿权人通过重组、兼并、收购、联合、退出等多种方式,继续完成勘查投入;鼓励支持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省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回购探矿权。

  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整装勘查和重点勘查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安排已实施资源整合的矿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资源整合。

  税收方面。整合后的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金融方面。省政府支持具备条件的整合主体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矿业权退出机制与整合工作经费保障

  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

  (1)全面清理已设探矿权。凡是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延续和保留的,按照国务院240号令予以废止;超过十年仍未完成勘查工作的,不再受理和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手续,在整合勘查区块内必须参加整合,或申请退出。

  (2)个人或非法人企业持有的探矿权限2010年12月底前退出勘查领域。

  (3)对以其他矿种的名义取得探矿权,在提交勘查报告中,资源储量主要为整合矿种的,不再延续和保留探矿权,整合给相关优势骨干企业,或申请退出。

  (4)探矿权延续应提高勘查工作阶段,提交阶段勘查地质报告,并缩减不低于25%的勘查面积。同阶段延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只允许延续一次,不超过一年,并缩减不低于25%的勘查面积。

  (5)对勘查完成后提交的矿区资源储量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应进行整合或申请退出,不再办理采矿证手续。

  (6)列入部省合作开展整装勘查和重要矿产勘查区块的探矿权,必须按照整装勘查和重要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实施勘查工程,不按勘查方案施工的,必须参与整合或申请退出。

  严格执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1)全面清查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旅游线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现状,制定矿山关闭计划和接替开采区规划,在整合期内有序地完成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矿山关闭任务。(2)全面清理位于各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重要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现状,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已在省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如其开采和生产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甚至造成破坏的,要依法对其实施关闭。(3)全面禁止开采已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沙、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以及燃烧值低、污染严重的石煤,已有矿山整合期内强制关闭。(4)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采、选技术指标要求、最低生产规模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整合期内完成整改,提升矿山规模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强制其退出。

  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主动退出补偿办法。对于未参加整合的小型矿山企业,因规模、环境与安全生产达不到目标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主动提出退出矿产开采领域的矿山,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剩余可采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企业,由兼并重组企业支付。对于处在整合勘查区块内的有效探矿权,在2010年11月底前主动提出退出的,缴入省以下(含省本级)财政部门的价款按原收缴渠道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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