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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2)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必须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控股经营(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转的方式进行。

  (3)对矿业权密集而又不是重要矿产资源的整合矿区,在合理划分整合单元的基础上,矿业权人可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平等协商进行整合,每整合单元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且法人主体必须具有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4)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各矿种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表1的标准。

  (5)整装勘查区与重点勘查区内的探矿权资金投入,不得低于《部署方案》的要求,并按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部分 非煤整合重点矿区及矿业权整合任务



  省定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55个。其中,铁矿20个,金矿10个,铅锌矿4个,钼矿5个,铜矿2个,锑矿1个,铁、铜矿1个,铁、锌、铜矿1个,硫铁矿、铅矿1个,石英岩1个,萤石2个,水泥灰岩4个,建筑石料3个。涉及采矿权264个,探矿权51个。整合后采矿权108个,减少59%;探矿权保留31个,减少39%;矿权总数减少176个,减少55%。具体情况见附表、附图。各省辖市分解的非煤矿业权整合目标任务见表2。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合矿种和整合矿区。

  表2 省定整合重点矿区及各市矿业权整合目标分解(略)

  省定的整合重点勘查区块共88个,涉及勘查区面积22263 km2,涉及探矿权645个、采矿权1881个,见附表4。其中,一期(2010年)完成整合重点勘查区块8个,涉及铁矿2个,金矿3个,钼矿1个,铜矿1个,锑矿1个;涉及勘查面积1153km2;涉及探矿权39个,采矿权65个。整合后探矿权保留14个,见表3。二期(2011年)完成整合重点勘查区块80个,涉及探矿权606个、采矿权1816个,涉及勘查区面积21110 km2。

  对未列入省定重点勘查区的其他探矿权,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也要大力推进勘查开发整合工作,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表3 省定一期(2010年)整合重点勘查区块表(略)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资源配置。根据整合后的矿山规模、矿区储量与矿山生产能力相匹配以及“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资源、不宜再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内的多层矿体或其他可利用的矿种一并配置给整合主体。

  已列入整合规划而不参加整合的矿山,一律不予扩界、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矿业权新立、调整及转让。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经矿业权人平等协商,可凭转让、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一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列入整合矿区、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而又不参与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手续;探矿工作完成后、未与整合主体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手续。资源整合期间,省定整合矿种不再办理除满足整合要求之外的矿业权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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