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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意义
  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法律的清理进行了部署,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又对全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进行了部署。目前,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也正在开展。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这既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我省科学跨越、富民强省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客观需要。
  二、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规章清理的任务是: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清理工作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也一并予以处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2008年全面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任务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照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的新政策,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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