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评。
三、认真开展规划环评文件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规范程序报送审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其中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按要求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查时,应吸收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通过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查意见主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结论不予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专项规划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对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审批。
四、强化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每5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