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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0〕3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评,是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加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
  实行规划环评,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坚持以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本依据,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规划质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明确规划环评的范围和编制要求
  规划环评文件采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两种形式。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规划环评内容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其中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指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技术等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评结论,即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靠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征求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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