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工伤保险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全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申报工作;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7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3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