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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中央在湘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的审批;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十二)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拟订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省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二)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省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省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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