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 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维稳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车辆、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和有关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厅信访维稳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监督实施;承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