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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应急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应急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5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

  现将《遵义市应急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及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遵义市应急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信息报告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信息,有利于上级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详实、渠道不畅通、职责不明晰等问题,甚至出现漏报、瞒报的现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创造条件。

  二、规范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一)分级报告。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获悉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必须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和敏感时间,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向市政府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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